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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90号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雨恒,社长。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斯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北经济学院商业网点,经营者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东文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作品名称:《高等数学下册》】一案中,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