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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余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宁,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到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讯问,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余宁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7KM+950KM路段处时,因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宁、罗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余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余宁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余宁一次性赔偿罗某经济损失9.3万元,罗某对余宁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余宁经电话通知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余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余宁无证驾驶套牌两轮“雅马哈”牌摩托车,沿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7KM+950KM路段时,因其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罗某、被告人余宁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余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余宁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罗某对被告人余宁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余宁经过电话通知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尹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某、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宁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祥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