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民初915号原告缑某某,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子晶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缑某某诉称,2016年4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8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6年4月23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用原告的招商银行卡支取现金14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约定第二天就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与原告见面,原告偿还了信用卡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款。要求: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被告借到原告缑某某人民币8500万元整,承诺按月还款,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完。2016年4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被告使用原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资金人民币14000元,刷卡所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至信用卡所刷金额还完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导致诉讼。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2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缑某某借款人民币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2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子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