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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夏英与赵丽仙、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英,赵丽仙,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832号原告:陈夏英。被告:赵丽仙。被告:王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夏英与被告赵丽仙、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9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