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夏英与赵丽仙、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英,赵丽仙,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832号原告:陈夏英。被告:赵丽仙。被告:王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夏英与被告赵丽仙、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9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