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关英彬与关英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英彬,关英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932号原告:关英彬,女,1967年生,锡伯族。被告:关英华,男,锡伯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英彬与被告关英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英彬撤回对被告关英华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英彬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