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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关英彬与关英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英彬,关英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932号原告:关英彬,女,1967年生,锡伯族。被告:关英华,男,锡伯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英彬与被告关英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英彬撤回对被告关英华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英彬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