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东生与朱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生,朱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初398号原告马东生,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红涛,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马东生诉被告朱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9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日借到马东生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朱红涛”,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东生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计1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明审判员 苗旺陪审员 张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