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可可与王经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可,王经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3号申请人赵可可,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经蕾,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赵可可申请执行王经蕾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可可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经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赵可可小孩抚养费1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经蕾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辉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