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冉某。被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秀花。本院在执行冉某与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冉某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蠡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