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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冉某。被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秀花。本院在执行冉某与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冉某申请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蠡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