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梓扬、林广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梓扬,林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6149303-3。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李琼标,均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执行人:林梓扬,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广川,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梓扬、林广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林梓扬应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利息。二、林广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9.99万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部分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51元、执行费4930元。至今,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没有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林广川在工行揭阳阳美支行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其存款10662.93元(该款已经付还申请执行人5732.93元、支付案件执行费493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林梓扬、林广川在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升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