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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台建英与张永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建英,张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台建英,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红化村朱行组,现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镇区办事处新元社区南街十字组。身份证号码:6130261964********。被执行人:张永芳,女,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申请执行人台建英与被执行人张永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6)霍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永芳付给台建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018.68元。申请执行人台建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永芳于2016年6月29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执恢1号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