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再旺与被告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再旺,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931号原告贾再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北平东路永乐园16号楼4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南外环。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再旺与被告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再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再旺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新阳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再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贾再旺负担。审判员 侯泊舟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