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卓秀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卓秀芹,朱学刚,汪传能,朱梦卓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27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李辉。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汪传能。被申请人:卓秀芹,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朱学刚,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汪传能。被申请人:朱梦卓,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淮北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卓秀芹、朱学刚、汪传能、朱梦卓因欠款发生纠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卓秀芹、朱学刚、汪传能、朱梦卓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卓秀芹、朱学刚、汪传能、朱梦卓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