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祥申请执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诉中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保28号申请人:高祥,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石林县鹿。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和。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沈宁华。住所:石林县。申请人高祥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计全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