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毕喜芳与王秀合、杨柳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喜芳,王秀合,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毕喜芳。被执行人王秀合。被执行人杨柳。毕喜芳与王秀合、杨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西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毕喜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毕喜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毕喜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