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878号原告庞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