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玉平、李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平,李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江玉平,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李书明,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执行江玉平申请执行李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玉平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玉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波审 判 员 马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