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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杰与王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王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727号原告黄杰,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成乐,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黄杰诉被告王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进仓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杰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8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据1张。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成乐偿还其借款3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成乐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被告王成乐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成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王成乐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成乐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黄杰借款30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成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杰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王成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