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郭焕春与郑美兰、郑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美兰,郭焕春,郑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美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焕春。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建宇。上诉人郑美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0青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郭焕春在原审主张判令二被告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25.8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2013年11月15日由郑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两张借条,其中2013年11月15日的借条约定:出现纠纷由借条书写地青县法院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