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邱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邱士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461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吴以浩,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士江,负责人。被告邱士江,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松江支行”)诉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邱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艺公司、邱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松江支行诉称: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创艺公司签订《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创艺公司提供总额为16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最高额融资期间为60个月,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同日,被告邱士江与原告签订《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一份,约定被告邱士江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被告创艺公司在上述融资期间内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92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垫款或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邱士江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4月22日,被告创艺公司与原告签订融资合同项下《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创艺公司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2%计算;逾期贷款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资产处置费及其他实现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邱士江向原告出具《个人保证担保函》一份,约定被告邱士江为被告创艺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创艺公司放款160万元。被告创艺公司自2015年9月20日开始未按时归还借款利息,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创艺公司寄送《上海农商银行信贷业务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此后,被告创艺公司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邱士江未履行担保责任。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创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2、被告创艺公司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3、被告创艺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2,000元;4、被告创艺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邱士江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在1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邱士江对被告创艺公司上述第1-3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农商行松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融资合同》、《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函、借款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贷业务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快递单、贷款账户详细查询、聘请律师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创艺公司、邱士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农商行松江支行与被告创艺公司签订的《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农商行松江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创艺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偿付利息、归还借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的,还应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罚息、复利。合同另约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原告现已经支出了相应的律师费用,故原告对被告创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士江与原告签订《上海农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创艺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士江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创艺公司的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创意公司、邱士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二、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截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三、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损失32,000元;四、如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1,9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邱士江对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054元,由被告上海创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邱士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