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田利雨与计艳果、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利雨,计艳果,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利雨,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艳果,女,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市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法定代理人计艳果,女,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某某之母。上诉人田利雨因与被上诉人计艳果、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田利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上诉人计艳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宏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田利雨。审 判 长 朱 雅 乐代理审判员 彭 志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柯 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