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847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闫国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