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陈樽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陈樽,程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周鼎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樽。被执行人陈樽,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程文秀,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讯英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陈樽、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人民币343777.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偿还给原告,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694元。案件受理费6930元,财产保全费2397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程文秀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233号融耀世纪大厦522单元及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广达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均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均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