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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葛红立与刘凤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立,刘凤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6**民初499号原告葛红立,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生。被告刘凤喜,男,汉族,1954年2月2日生。原告葛红立诉被告刘凤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葛红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愿意私下和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立撤回对被告刘凤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葛红立承担。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