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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姚成业与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韦丽、咸新刚、丛连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成业,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丽,咸新刚,丛连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成业,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辽源市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刘沛臣,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芹,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韦丽,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一审第三人:咸新刚,男,身份信息不详。一审第三人:丛连弟,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东辽县渭津镇尚义村*组。再审申请人姚成业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韦丽、咸新刚、丛连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姚成业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姚成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成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