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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园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杨园元,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济南骨科医院护士,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园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