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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永光与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谊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868号起诉人杨永光,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2016年6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永光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谊煤矿赔偿正房损失57600.00元(48平方米x1200.00元)、东耳房损失19200.00元(24平方米x800.00元),合计768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杨永光提交的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双顶子村十社物探勘察报告,无法确定起诉人的损失与本案二被起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永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XX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