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黄弘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弘,周普祥,谢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黄弘,职工。被执行人周普祥,职工。被执行人谢素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弘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弘借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24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黄弘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