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孝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代理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L×××××号蓝色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本区柳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疾控中心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向与其友散步的贾某碰撞,致该贾受伤。被告人王某甲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时被贾某的朋友阻拦,并拨打报警电话。被害人贾某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颅脑伤、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伤情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询问笔录,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害人贾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贾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在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抽血检查时阻碍检查,对其均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其又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继续行驶时被被害人贾某同行的朋友王某乙、张某甲阻拦,并由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带被告人王某甲在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化验时,王某甲拒不配合并对周围群众及民警辱骂,撕扯、推搡办案民警,综合被告人王某甲的全部行为,其没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仅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并非自首。扣押于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交的蓝色五征牌甘L×××××号三轮汽车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甘L154**号蓝色五征牌三轮汽车,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旭霞代理审判员 孙 慧代理审判员 高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