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36号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邓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修青,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民,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