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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谭岗村民委员会、济宁北湖新区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某甲区许庄街道谭岗村民委员会,某乙区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884号原告谭某甲,略。委托代理人黄清志。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某甲区许庄街道谭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某乙。被告某乙区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孔凡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谭岗村民委员会、济宁北湖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6年6月12日以所列诉讼请求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