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建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3270号原告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献敏。委托代理人陆炼。被告徐建麟。委托代理人王美玲,户籍地及现住同被告。原告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星公司)与被告徐建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献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明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献敏,被告徐建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明星公司诉称,原告系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新明星花园小区由原告负责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场地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对小区进行管理的责任。经原告以多种形式进行催讨,但被告至今未缴物业服务费、停车场地管理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物业服务费13,385.80元(人民币,下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13,385.8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建麟辩称,被告家住二楼,北面阳台外有一平台,平台上面做了广告灯,广告灯与被告家相距2米左右。不仅有光源,这2米左右的空间因为没有人打扫,还堆积了很多垃圾。物业工作人员经常上来修理广告灯,修完后扔下电线等垃圾,楼上还有人扔很多垃圾下来,原告就该部分的保洁没有做到位。2011年1月经法院调解,因原告承诺每月清扫一次被告家北面阳台外的平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1月前的物业服务费,但支付完毕后,原告一次都没有清扫过。原告的工作人员给被告看的规章制度里面规定,平台应该一周打扫一次。原告也承诺过要每月打扫一次,但就来过两次,而且还都是看一下就走了,没有实际打扫。对于高空抛物,原告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自2011年1月1日起的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原告新明星公司作为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大会作为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对新明星花园二期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XXX弄XXX-XXX号,航北路XXX号-XXX号,航东路XXX号-XXX号;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对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劝阻、上报、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服务、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住宅:1-41号每月每平方米0.80元;42-45号每月每平方米1.33元;47-66号每月每平方米1.43元;单体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中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为0.15元。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致函新明星公司,主要内容为:一、业委会换届改选期间,原与贵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执行,合同中有关内容不变。二、贵公司为小区服务中对外发生的有关原合同,继续有效执行。如近期对外发生新合同,望与我业委会协调后再商议确定,为盼;三、望贵公司在此期间,加强小区各方面管理工作,为全体业主生活稳定、环境整洁、安全和谐作出努力。2013年9月4日,原告新明星公司作为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新明星花园二期业主大会作为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对新明星花园二期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XXX弄XXX-XXX号,航北路XXX号-XXX号,航东路XXX号-XXX号;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对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劝阻、上报、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服务、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住宅:1-41号每月每平方米1元;42-45号每月每平方米1.53元;47-66号每月每平方米1.63元;单体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中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为0.20元。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该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另查明,被告徐建麟系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1.71平方米。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未付物业服务费。诉讼中,原告表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就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意自行承担每月每平方米0.03元的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致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新明星公司与被告徐建麟所在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关于被告辩称的北面阳台外平台的保洁问题,原告所提供的是包括保洁、保安、绿化、设施设备保养及维护等多方面的物业服务,被告所提异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亦不足以构成其拒付物业管理费的合理理由,故本院难以采纳。对于被告所提出的问题,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业主合理意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尽力为业主做好服务。现原告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法无悖,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房屋面积、拖欠时间及原告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3,122.35元。关于原告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新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3,12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2元,由被告徐建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