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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任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任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村办公楼后面的家中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与上家约定以投注额的12%获利。同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据、汇总表及人民币391元被扣押。期间,被告人任某接受“六合彩”投注10余期,投注额累计达40000元余元。现被告人任某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吴某、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据,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63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