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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乐清市长城制冷密封垫厂与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02号原告乐清市长城制冷密封垫厂与被告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乐清市长城制冷密封垫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案可待另案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乐清市长城制冷密封垫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乐清市长城制冷密封垫厂案款32138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5元,执行费4766.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