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强强与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强,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强强。被申请人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强强与被申请人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