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254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陆春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守刚,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亚琴,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志刚,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谢振军,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以下简称文钟支行)与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俊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钟支行诉称,被告杜守刚、张亚琴于2013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杜守刚、张亚琴提供借款100000元,利率为月8.5‰,被告王志刚、谢振军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仅偿还原告利息3875.51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杜守刚、张亚琴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王志刚、谢振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文钟支行与被告杜守刚、张亚琴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杜守刚、张亚琴提供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8.5‰,逾期利率为月11.05‰。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志刚、谢振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志刚、谢振军为被告杜守刚、张亚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12���31日原告向被告杜守刚发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后该笔借款偿还利息3875.51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54.4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文钟支行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与被告王志刚、谢振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杜守刚、张亚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刚、谢振军为被告杜守刚、张亚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志刚、谢振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守刚、张亚琴追偿。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守刚、张亚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期内利息4566.72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11.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王志刚、谢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志刚、谢振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守刚、张亚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守刚、张亚琴、王志刚、谢振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