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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陈小燕、王腊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陈小燕,王腊青,吴建春,曹育红,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常熟市合成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燕。被执行人王腊青。被执行人吴建春。被执行人曹育红。被执行人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建春。被执行人常熟市合成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赵家浜1队。法定代表人陈小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陈小燕、王腊青、吴建春、曹育红、常熟市合成拉链有限公司、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小燕、王腊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人民币524631.0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5197.44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吴建春、曹育红对陈小燕、王腊青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常熟市合成拉链有限公司对陈小燕、王腊青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对陈小燕、王腊青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56.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894.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514.75元,陈小燕、王腊青负担人民币13379.75元,吴建春、曹育红、常熟市合成拉链有限公司、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经查被执行人陈小燕名下位于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2幢1004房产,抵押给了民生银行常熟支行,正由另案处理之中。此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3208.2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5197.44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