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学思、金彩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石学思,金彩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33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李金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学思,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彩云,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学思、金彩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9日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学思、金彩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学思、金彩云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