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文立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立,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立,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再审申请人刘文立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3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刘文立申请再审称:(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1.批准征收的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而重庆市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2.征地批复未依法报国务院备案。3.征地批复缺少前置要件“一书四方案”。4.征地批复作出前,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的集体土地,未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重庆市人民政府未依法确认其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错误;重庆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告知书》,认定“刘文立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却未作出是否受理刘文立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告知书》应予以撤销。(三)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定,充当重庆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责任人员的保护伞。请求依法查清被诉行政告知行为,不是信访答复事项;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刘文立因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6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北部新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遂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递交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申请书,但并未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该申请实质是刘文立就其认为的征地批复违法问题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予以纠正,应属于信访性质。对此,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刘文立“申请确认违法的批准文件目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违法”;刘文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再次作出《告知书》,告知刘文立“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重庆市人民政府两次作出的《告知书》均系对刘文立信访事项的答复,对刘文立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刘文立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告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文立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刘文立提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不予理涉。综上,刘文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