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春与杨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华昌街新民村3组,证件号码220121196403097034。被执行人杨涛,地址华昌街新民村3组。郭春与杨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日作出的2009榆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