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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剑辉,周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1453-6。法定代表人许玲凤。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4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法定代表人陈剑辉。被执行人陈剑辉,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周树群,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剑辉、周树群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抵押物)系唯一住房,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可执行的有效财产时,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剑辉、周树群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