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夏俊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夏俊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夏俊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夏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全部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