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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夏俊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夏俊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夏俊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夏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全部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