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五洋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东洋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五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东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火车站街11号。法定代表人仇兆斌,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五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兆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五洋水产有限公司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即法经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