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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海峰申请执行白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白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是由满族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崔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是由满族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云鹏,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林机XX委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79号民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