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字第08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835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刘忠杰。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张燕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