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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诉雷宏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雷宏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104号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合作市当周街539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妮,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雷宏远,男,住所地甘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雷宏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21364元。审判员姜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