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