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开明与罗国全、四川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明,罗国全,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598-1号原告:王开明,男,汉族。被告:罗国全,男,汉族。被告: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伟。本院审理原告王开明诉被告罗国全、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明撤回对被告罗国全、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开明承担。审 判 长 冯 艳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