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子勇、李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43号申请人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洪国,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兰子勇,男,农民。被执行人李艳芳,女,农民。被执行人蔡成涛,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景江,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兰彬,男,农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子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其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