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韦洪武与苏松龄、覃新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洪武,苏松龄,覃新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韦洪武,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苏松龄,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覃新裕,女,1983年1月6日出生,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韦洪武与被执行人苏松龄、覃新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松龄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福田牌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