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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利军、官荷芬与王娟、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军,官荷芬,王娟,刘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888号之二原告:徐利军。原告:官荷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圭峰。被告:王娟。被告:刘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军、官荷芬与被告王娟、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军、官荷芬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军、官荷芬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军、官荷芬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并收取1545元,由原告徐利军、官荷芬负担。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