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利军、官荷芬与王娟、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军,官荷芬,王娟,刘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888号之二原告:徐利军。原告:官荷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圭峰。被告:王娟。被告:刘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军、官荷芬与被告王娟、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军、官荷芬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军、官荷芬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军、官荷芬撤回对被告王娟、刘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并收取1545元,由原告徐利军、官荷芬负担。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